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工作管理辦法》《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時間:2020/9/8 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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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工作管理辦法》《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廳機關各處室:
《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工作管理辦法》和《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3日省農業農村廳第6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反饋。聯系人:鄧志平 楊肖艷;聯系電話(兼傳真):0871-65355876、65352905;郵箱:ynnytaj@126.com。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9月 日
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
工作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下簡稱例行監測)工作,增強省級例行監測科學性、準確性和代表性,加強監測結果利用,有效降低生產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限用農獸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制定本辦法。
一、例行監測定義
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是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一種,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
二、監測品種
蔬菜、水果、茶葉、畜禽產品、水產品。
根據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產品收獲季節,重點產業確定監測品種和數量。(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三、監測時間
全年按季度開展四次例行監測。
省級每次例行監測開始時間比國家例行監測開始時間提前一個月。
四、方案制定
省級例行監測實施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組織編寫,按程序報審,每年1月上旬印發。(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
五、抽樣環節
根據需要進入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具體情形由例行監測實施方案規定。
六、樣品抽取
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組織編制《云南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下簡稱《目錄》),收錄云南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按年度進行更新。(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各州(市)農業農村局)
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在開始抽樣前3天,從《目錄》中,隨機抽取受檢地基地名單,并報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在實際抽樣工作中,被檢測州(市)隨機選取的生產主體“不存在、查無此單位”的情形超過20%,導致隨機抽樣工作不能實際開展的,在年末對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績效考核時予以扣分。(責任單位: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除通過《目錄》隨機抽取規模生產主體外,應當抽取一定比例的小農戶。
樣品抽樣工作由受檢州(市)農業農村局協助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開展,詳細記錄被抽檢樣品的信息,確保準確溯源。(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
七、制樣
省級例行監測由受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協助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制樣。(責任單位: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有關檢測機構)
八、省級例行監測結果報送
(一)抽樣工作開始時間不得晚于實施方案要求的工作時點,在5天內完成。(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
(二)各承擔任務檢測機構抽樣后應盡快檢測并確認不合格樣品信息,在完成抽樣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樣品信息和檢測報告反饋給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同時反饋到被監測州(市)農業農村局,并將不合格樣品檢測結果和圖譜報送各牽頭匯總單位。(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
(三)各承擔任務檢測機構在完成抽樣后15個工作日內負責將監測結果、總結分析報告等報送牽頭匯總單位進行統一匯總,同時報省級例行監測總報告起草單位、反饋被監測州(市)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
(四)各牽頭匯總單位在接到分析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分析報告進行分析匯總,5個工作日內出具分析匯總報告,報總報告起草單位。(責任單位:有關檢測機構)
(五)在接到各行業匯總分析報告5個工作日內,省級例行監測總報告起草單位對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匯總和比對分析,起草綜合分析報告,報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責任單位:總報告起草單位)
九、結果運用
(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組織審核省級例行監測綜合分析報告后,報送廳領導審定。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報告,并通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省衛生健康委。(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二)及時報告不合格樣品信息。收到省級例行監測不合格樣品反饋信息后,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應立即形成例行監測情況簡報呈廳領導審定,并同時向廳法規處、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通報相關情況;涉及市場環節發現的不合格樣品信息,應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和不合格樣品檢測報告通報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三)及時對下通報結果。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應及時向各州(市)農業農村局通報例行監測結果,同時向發現不合格樣品的州(市)農業農村局下發《云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不合格結果通報單》(附件1)(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四)及時開展問題查處。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在接到不合格樣品信息通報后,應認真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風險防控和預警,組織開展現場檢查、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于15個工作日內,向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報告問題查處情況。(責任單位: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五)加強跟蹤問效。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對有關州(市)產品溯源、開展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發現問題及跟進執法情況,進行綜合評分,結果記入年末對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績效考核。(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法規處)
(六)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由省農業農村廳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針對在種植養殖環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國家禁止在部分范圍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含有隱性添加成分的農藥、獸藥,導致生產出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不合格農產品的三種情形,督促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深度摸排線索,追查相關農藥、獸藥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對違法行為作出嚴肅處罰,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
(七)加強生產管理服務。由省農業農村廳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針對在樣品中發現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國家禁止在部分范圍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農藥、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類情形,依據各自職能提出產業風險預警措施,分析查找發現不合格品種和指標的問題原因,指導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督促屬地農業農村局,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加強對種植養殖生產主體的安全用藥指導培訓,落實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制度,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出來”措施落實到位。(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綠色食品處、種植業與農藥管理處、畜牧獸醫處、漁業漁政管理處,有關州(市)農業農村局)
十、配合開展國家例行監測
配合農業農村部開展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工作,相關程序步驟參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