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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局關于印發《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認定管理辦法》等5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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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局關于印發《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認定管理辦法》等5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0-20 15:04:00發布來源:昆明市科學技術局

各有關單位: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2017—2030年)》(昆政發〔2018〕31號)、《加速昆明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措施》(昆政辦〔2019〕74號),經昆明市科學技術局局長辦公會和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將《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認定管理辦法》、《昆明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昆明市科技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昆明市重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服務機構認定管理辦法》、《昆明市引進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認定辦法(試行)》等5個管理辦法予以公布。

 

昆明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12月17日

 

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2017—2030年)》(昆政發〔2018〕31號)、《加速昆明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措施》(昆政辦〔2019〕74號)和《昆明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昆政發〔2019〕3號),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和重點產業、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培養高端科技創新人才,推動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以下簡稱“科技創新團隊”)的建設,參照《云南省科技創新團隊管理辦法》(云府登1139號),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團隊是指團隊成員在長期合作與協作的基礎上形成的具有明確的創新目標、集中的研究方向、穩定的工作條件和環境,由科技創新團隊領銜人和相關專業領域的科技人員組成,專業和年齡結構合理、合作創新意識強,以解決重點產業或行業的關鍵共性技術為主的創新集體。

第三條  科技創新團隊的認定與管理遵循“擇優選拔,滾動發展,目標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與評審

第四條  科技創新團隊原則上每年認定評審一次??萍紕撔聢F隊申報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級企、事業單位(依托單位)。申報單位應圍繞昆明重點產業和發展領域,通過“產學研”緊密結合和資源優化配置,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持續創新(攻關),并取得科技成果和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實現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產學研聯合共建,以聯盟等形式共同申請的,必須確立一個主要依托建設的法人單位,并附有共建協議書,明確各方權責,與主要依托建設法人單位共建的單位不能超過2個。

同一領域、行業只認定1個研發方向的科技創新團隊。

第五條  申報科技創新團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創新團隊應具備合理的人員規模與結構,成員總數不少于10人,領銜人1名,核心成員3 名。領銜人年齡一般為55周歲以下;

(二)科技創新團隊領銜人應為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省、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或獲其他市級以上人才稱號),具備較高的學術技術素質和較強的團隊組織管理能力,了解所在領域前沿研究方向,且業內公認度較高;核心成員至少2人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領銜人及成員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創新性研究;

(三)科技創新團隊領銜人近3年應主持1項市級以上(包括市級)重點科技計劃項目或重大工程項目;

(四)科技創新團隊領銜人和核心成員近3年主持獲得1項省級科學技術獎項或3項以上發明專利或1項以上地方標準,且無知識產權糾紛和其他侵權行為;

(五)科技創新團隊一般以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相關研發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企業科技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和高新技術企業等為技術創新載體。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的團隊應與企業合作申報,并注重科技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企業經營盈利,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

(六)科技創新團隊研究方向應當緊緊圍繞昆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科技發展規劃重點優先支持的發展領域及產業,所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應有明確的目標與計劃,預期成果特別是重大標志性成果的數量、形式、水平及進展時間明確、具體、可行;

(七)科技創新團隊應有一整套比較科學的業績考核、激勵保障和人才培養等科技創新管理制度。

第六條  科技創新團隊實行領銜人申報制。符合申報條件的科技創新團隊應根據年度《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申報指南》要求,填報《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申請書》,并圍繞團隊研究的方向及領域,提出科技創新團隊研究項目,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邀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初審通過的科技創新團隊按專業、領域進行評審,提出科技創新團隊認定建議名單。

第八條  科技創新團隊認定建議名單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議,產生科技創新團隊名單,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官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文并授牌,命名為“昆明市+研究方向+科技創新團隊”。

 

第三章 資助與扶持

第九條  命名的科技創新團隊應有明確的建設目標,對新認定的科技創新團隊,采取后補助方式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補,所在單位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積極支持購置更新設備、項目(課題)研發和人才培養等科技創新團隊建設。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市科技創新團隊達到省級科技創新團隊條件的,予以優先推薦。根據需要組織科技創新團隊進行短期考察、學習培訓,學術交流等活動,開闊思路、更新觀念,提高團隊學術技術水平;適時宣傳報道科技創新團隊科研成果及推廣應用情況。

第十一條  入選“春城計劃”高層次人才引進“春城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的,自動成為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已享受“春城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項目支持的,不再享受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獎補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科技創新團隊積極參與各類公共創新平臺建設,加強與南亞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的合作交流,切實發揮科技創新團隊在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核心引領作用??萍紕撔聢F隊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支持科技創新團隊成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以及學術交流。

 

第四章 考核與服務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與新命名的科技創新團隊簽訂為期二年的《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任務書》(以下簡稱《創新團隊任務書》),明確科技創新團隊科技創新發展的具體內容和目標。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團隊應圍繞具體內容和目標于每年底前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團隊科技創新發展工作總結及績效報告。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每二年對科技創新團隊進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創新團隊任務書》科技創新發展的內容和目標完成情況??己朔譃閮炐?、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考核優秀及合格的續簽下一輪《創新團隊任務書》,考核不合格的,給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滿后進行再考核,再考核仍不合格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其認定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科技創新團隊認定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一)依托單位在科技創新團隊領銜人離開30天內未提交變更申請的;

(二)依托單位提出的領銜人變更申請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

(三)考核不合格,整改后復考仍不合格;

(四)不接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跟蹤管理,或不參加考核;

(五)依托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科技創新團隊資格;

(六)科技創新團隊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七)科技創新團隊依托單位有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市科技管理部門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十六條  科技創新團隊領銜人負責團隊工作計劃的制定及實施,負責團隊成員的管理以及相關資源的統籌安排,負責項目的申報與經費的配套落實,計劃項目完成進度及經費預算編制,安排接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的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2013年5月16日昆明市科技局發布的《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建設管理辦法》(昆府登83號)同時廢止。

 

昆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服務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昆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昆明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速昆明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措施》(昆政辦〔2019〕7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以孵化器為主體,可由創業苗圃、加速器、科技眾創空間、星創天地,以及企業孵化器、國際孵化器、創業咖啡、創業媒體、創業社區、虛擬孵化器等創新型孵化業態等組成,以下統稱為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孵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支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  昆明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進行管理、業務指導和開展認定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科技部門)負責本區域孵化器建設工作。

 

第二章 功能與分類

第四條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動。

第五條  孵化器分為綜合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1. 專業孵化器是指圍繞特定技術領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臺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孵化器。其中,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60%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

2.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三章 認定及流程

第六條  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 運營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滿1年以上;

2. 孵化器發展方向和目標明確,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入駐、畢業和淘汰條件,考核辦法,服務內容,創業導師管理;

3. 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工作人員)3人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不少于3人;

4. 有實質性的孵化服務。實質性孵化服務包括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培訓、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檢驗檢測、產品試制、投融資、產業資源對接、標準化、法律、稅務服務以及數據、軟件、裝備、設施共享等服務;

5.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60%以上;

6. 綜合性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畢業企業不少于10家;專業性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8. 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5%。

第七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30個月;

3.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54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72個月。

第八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 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00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5. 已入駐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備案的企業。

第九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程序:

1. 市科技局發布年度申報通知;

2. 由申報機構向所在地縣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并在市科技局門戶網站進行申報;

3. 縣區科技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初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推薦至市科技局;

4. 市科技局對推薦申請進行審核,經受理、組織專家評審、實地考察等程序,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5. 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予以認定,并授予“昆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標牌。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十條  孵化器應強化專業化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為在孵企業提供高質量、高標準、全方位的服務。

1. 強化專業化服務團隊建設,加強對雙創扶持政策的宣傳培訓,幫助在孵企業全面了解、準確把握、充分運用創新創業政策;

2. 建立或引入知識產權服務、法律服務、財務服務、政策咨詢服務、技術轉移服務和金融服務等專業機構,為入駐的企業和團隊提供個性化精準定制的創業服務;

3. 為在孵企業建立公共研發技術平臺、建設專業化中試基地,提高資源集聚度,加快在孵企業的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4. 積極組織與金融機構開展交流對接活動,協調引進或聯合社會力量共同設立天使投資基金等投資基金,完善孵化器金融服務體系,提高投融資服務能力;

5. 積極融入金磚國家技術轉移平臺,建立“互聯網+孵化”線上服務平臺,實現線上與線下服務有效對接,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6.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職能職責,加強昆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的建設和管理,提升昆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對孵化器進行培訓及指導能力,發揮協會橋梁紐帶作用,積極組織各類創新創業活動,加強各類孵化機構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縣區科技部門應研究制定年度孵化器培育認定工作方案,建立孵化器苗圃擇優育優工作管理機制,支持鄉鎮、街道開展孵化器建設,打造“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完整鏈條,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十二條  昆明市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補,對通過省級、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50萬元獎補,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的引導資金,用于科技孵化器條件建設。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報年報數據,年報數據將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市科技局依據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孵化器績效評價工作,每三年為一個周期,分批次對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孵化器,優先推薦申報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四條  鼓勵孵化器在孵企業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擁有的知識產權出質獲得銀行貸款,對其知識產權質押認定標的額對應的新增貸款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00%給予財政貼息,最高貼息額不超過200萬元。鼓勵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業申請“財園助企貸”融資支持,幫助企業獲得一定期限金額的流動資金貸款。

第十五條  對投資機構向孵化器在孵科技企業的種子期和初創期完成投資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投資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六條  鼓勵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高成長中小企業,對其培育和引進科技小巨人、瞪羚、獨角獸等高速成長和高質量發展的科技型企業。

第十七條  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管理機構、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備案或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2個月內向所在地縣區科技部門報告。經縣區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審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八條  孵化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2. 在填報年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連續2年未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

3. 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

4. 因違紀違法或其他不適合享有市級孵化器資格的情形。

第十九條  在孵化器申報、評審及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相應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昆明市科技眾創空間認定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加強昆明市級科技眾創空間創業服務平臺健康發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速昆明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5﹞297號)、《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工作指引》(國科高發﹝2016﹞231號)、《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速昆明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辦﹝2019﹞74號)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眾創空間是面向創新創業團隊和初創期創業企業,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實現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構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服務平臺。為廣大創新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推動新技術、新模式、新服務和新業態的發展。

市級科技眾創空間分為專業化科技眾創空間和綜合型科技眾創空間。

第三條  昆明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全市科技眾創空間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及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兩區”、陽宗海管委會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市級科技眾創空間的推薦工作,協助做好市級及以上科技眾創空間建設的管理、績效統計等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昆明市科技眾創空間,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昆明市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明確的創新創業服務主題,內容充實,規劃合理;

(三)科技眾創空間成立時間在半年以上;

(四)科技眾創空間的服務團隊和主要負責人要具備一定行業背景、豐富的創新創業經歷和相關行業資源,人員的知識結構、綜合素質、業務技能和服務能力能夠滿足大眾創新創業服務需求;

(五)提供創新創業輔導和孵化服務的導師團隊;

(六)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包括項目(或企業)孵化的入駐評估、畢業與退出機制等;

(七)財務管理規范。依托運營單位的,建設運營財務應單獨核算。

第六條  申請專業化科技眾創空間除具備第五條所列條件以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善的專業化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條件,能夠提供低成本的開放式辦公空間;

(二)具有專業化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中試生產等研發、生產設備設施和廠房,實現符合行業特征專業領域的技術、信息、資本、供應鏈、市場對接等個性化、定制化服務;

(三)具有開放式的互聯網線上平臺,能夠整合本行業的創新創業資源,提供共享服務。

第七條  申請綜合型科技眾創空間除具備第五條所列條件以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技眾創空間場地(自有或租賃,其中租賃期不少于3年,商業經營性場所除外)面積原則上在300平方米以上,公共辦公場所面積不得低于科技眾創空間面積的10%,為入駐企業和團隊提供必需的辦公設備、會議室、洽談室等公共辦公場地;

(二)入駐10個(含)以上小微企業或創業團隊,入駐企業、創業團隊的經營項目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昆明188重點產業要求,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三)具有為創業者提供工商注冊、法律法務、金融服務、政策咨詢等創新創業服務的能力,并定期舉辦項目路演、沙龍、訓練營等各類創新交流活動;

(四)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基金、投資及擔保機構等有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鼓勵科技眾創空間設立面向創業項目(企業)的創投基金。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八條  昆明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填寫申報材料(電子版、紙件)。

第九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昆明市科技眾創空間認定申請表;

(二)符合第五、六或七條所列申報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科技眾創空間建設運營方案,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具備的基礎條件、建設和運營目標、運營機制、可提供的服務、保障措施等;

(四)年度工作計劃;

(五)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報科技眾創空間運營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各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查驗,擇優推薦上報昆明市科學技術局。

第十一條  昆明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專家實地查驗和集中評審,經昆明市科學技術局辦公會審定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科技眾創空間由昆明市科學技術局統一向社會公布,授予“昆明市科技眾創空間”稱號。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條  昆明市對認定的市級科技眾創空間一次性給予5萬元,作為科技眾創空間建設的引導資金,用于科技眾創空間條件建設。

第十四條 引導科技眾創空間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升級,推進專業化科技眾創空間建設。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我市具有創新源頭,資源共享基礎好、水平高,產業整合能力強、孵化服務質量高的龍頭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及相關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的專業類科技眾創空間。

第十五條 鼓勵昆明市科技眾創空間孵化的企業在股權眾籌平臺、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新三板”進行掛牌和融資。

第十六條 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創新平臺應向市科技眾創空間開放,共享科技資源。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市科技創新創業夢想導師作用,給予市科技眾創空間人才和智力支持,為市科技眾創空間提供全流程創新創業指導服務。

第十八條  被認定的科技眾創空間申報下一年度市級科技孵化器、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第五章 服務與管理

第十九條  科技眾創空間應強化專業化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為入駐企業、團隊等提供高質量、高標準、全方位的服務。

1. 強化專業化服務團隊建設,加強對雙創扶持政策的宣傳培訓,幫助入駐企業、團隊等全面了解、準確把握、充分運用創新創業政策;

2. 建立或引入知識產權服務、法律服務、財務服務、政策咨詢服務、技術轉移服務和金融服務等專業機構,為入駐的企業和團隊提供個性化精準定制的創業服務;

3. 建立公共研發技術平臺、建設專業化中試基地,提高資源集聚度,加快入駐企業、團隊等的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4. 積極組織與金融機構開展交流對接活動,協調引進或聯合社會力量共同設立天使投資基金等投資基金,完善科技眾創空間金融服務體系,提高投融資服務能力;

5.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職能職責,加強行業協會的建設和管理,提升協會對科技眾創空間進行培訓及指導能力,發揮協會橋梁紐帶作用,積極組織各類創新創業活動,加強各類科技眾創空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條  對已認定的科技眾創空間實行建設期考核與動態管理。昆明市科學技術局對市級科技眾創空間建設期內建設任務及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開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昆明市科技眾創空間稱號。

第二十一條  昆明市級科技眾創空間每年1月31日前須按照要求向昆明市科學技術局報送上年度科技眾創空間運營情況科技報告,對連續 2 次未上報運營情況科技報告的取消昆明市科技眾創空間稱號。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昆明市重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服務機構

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技術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市場在優化配置科技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加速昆明市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轉化,促進技術轉移轉化機構的健康發展,規范技術轉移機構轉化的管理,根據《加速昆明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措施》(昆政辦〔2019〕74號),結合昆明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昆明市重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為“示范服務機構”)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是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的關鍵環節,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昆明市根據科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計劃、有重點地擇優遴選示范服務機構,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批,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二章 相關職責

第四條 昆明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示范服務機構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全市示范服務機構的建設任務,制定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并進行管理、服務工作;

(二)培育和認定市級示范服務機構并指導其建設和運行;

(三)根據示范服務機構年度科技報告分析其運行情況,為決策提供依據;

(四)推薦申報云南省重點科技成果轉移示范機構。

第五條  各縣(市)區、開發渡假園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市區科技部門)負責示范服務機構的推薦上報及配合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示范服務機構的建設單位是其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健全示范服務機構管理運行機制。

(二)制定示范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目標任務。

(三)具體組織實施示范服務機構的建設,提供示范服務機構日常運行經費、人員、場地、研究設備等相應條件保障。

(四)上報示范服務機構運行的年度科技報告,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材料、數據失實的責任。

 

第三章 條件與建設

第七條  申請示范服務機構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在金磚國家技術轉移中心信息平臺注冊的優先支持。

2. 貫徹落實國家、省和昆明市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符合產業發展重點,發展方向明確,有符合本機構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的經營理念。

3. 有二年以上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業務的經歷。

4. 機構部門設置及人員結構合理,具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質的專職人員。

5. 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有明確的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的內容和業務流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必要條件

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兩條:

1. 年均促成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數不低于8項;

2. 技術交易額與技術服務收入不低于500萬元;

3. 年均服務企業數量不低于50家(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少于30%);

4. 年均組織技術交流、成果轉化活動不低于3次,相關培訓不低于3場次、人數不低于300人次。

(三)優先支持有適合機構本身發展要求的獨特商業模式、特色經營項目和核心競爭力的技術轉移轉化機構。

第八條 申報材料要求:

1. 《重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服務機構申請表》;

2. 申請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3. 申請單位內部管理制度、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或者財務審計報告、企業財務狀況說明等;

4. 近兩年的《機構運行績效科技報告》。

以上申報材料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企業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實,原件審核后退回申請企業。

第九條  按歸口和屬地管理原則申報。符合項目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照申報通知要求,通過“昆明市科技計劃項目綜合管理平臺”,經注冊地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匯總,推薦上報市科技局。申報材料采取網上在線申報資料與紙質申報材料結合的方式,實行紙質材料一次報送制。網絡申報材料經初審通過后,申報企業將全套有效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報專業管理機構,提交受理。

申報單位對所申報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報材料涉密的不得通過網絡申報。

 

第四章 支持與運行

第十條  依據建設的需求,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申報單位依據通知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提交申報材料后,市科技局組織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機構進行評審,擇優提出推薦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  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建議,研究審定入選機構名單并經相關程序發文認定,對經認定的重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服務機構給予10萬元獎補。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示范服務機構運行三年后,由市科技局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示范服務機構根據全市技術轉移成果轉化工作的相關要求認真開展相關業務,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上報上年度《機構運行績效科技報告》。

 

第五章 激勵與管理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示范服務機構優先推薦申報云南省重點技術轉移示范機構。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重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服務機構資格:

(一)建設單位在申報、評估、上報年度工作報告等過程中,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不按要求報送年度《機構運行績效科技報告》、限期整改仍然無效的;

(三)不按照昆明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履行職責的;

(四)機構建設單位有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昆明市引進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

認定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昆政發〔2016〕44號)、《昆明市科技服務業“十三五”發展規劃》(昆政辦〔2016〕101號)及《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速昆明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措施》(昆政辦〔2019〕74號),加快我市科技服務業發展,結合昆明市實際,引進一批服務能力突出、服務模式創新、專業特色鮮明、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的定義

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是指在昆明市外注冊,從事科技服務業,擁有自主服務品牌,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好聲譽,誠信經營、規范管理,處于行業內領先地位、得到業內公認的科技服務機構。域外業內機構應在注冊地服務收入排名前列,具備達到規模以上劃型標準,得到省級以上政府部門的專業認定或表彰等條件。

第二條  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的領域

(一)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服務機構。具體包括:科技創新平臺、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型科學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產品開發設計中心、科研中試基地、技術創新聯盟等機構。

(二)專業化技術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專業化技術公共服務、檢驗、檢測、標準、認證和計量服務、工程技術服務和專業化設計服務等機構。

(三)科技推廣及相關服務機構。具體包括:科技推廣與創業孵化服務、科技中介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法律及相關服務等機構。

(四)科技信息服務機構。具體包括:為科技活動提供的信息傳輸科技服務、互聯網技術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機構。

(五)科技金融服務機構。具體包括:為科技活動提供的貨幣金融科技服務、資本投資科技服務、保險科技服務、其他科技金融服務等機構。

(六)科技普及和宣傳教育服務機構。具體包括:科普服務、科技出版服務、科技教育服務等機構。

(七)綜合科技服務機構。具體包括:科技管理服務、科技咨詢與調查服務、職業中介科技服務、其他綜合科技服務等機構。

第三條 認定的基本條件

由域外業內機構在昆明市轄區內獨立投資設立或控股投資設立,得到總部授權的服務品牌、服務資質、服務模式、人員團隊等服務資源使用權的昆明市域內科技服務機構可以申請認定昆明市引進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申請應具有的條件包括:

(一)在昆明市轄區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服務規范,服務業績突出;

(二)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有必要的服務設施和儀器設備;

(三)具有從事科技服務業的專業團隊和經驗豐富的科技服務的人員并開展科技服務工作, 機構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執業資格的人員應占機構人員總數的80%以上;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第四條  申請程序

申請的科技服務機構統一從昆明市科學技術局門戶網站(http://www.kmkjj.gov.cn)的《科技項目申報》中“昆明市科技計劃項目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申報。在填寫《昆明市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表》中的“項目名稱”一欄時,統一填寫“申請單位全稱+(引進科技服務)”,如“xxx有限公司(引進科技服務)”;在“資助方式”一欄時,統一選擇“獎勵性后補助”。網絡申請填寫《昆明市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表》時,還要在昆明市科學技術局門戶網站下載《昆明市引進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認真填寫,并將《申請表》及其要求提供的附件(掃描后)組成的全套件電子版,作為 “昆明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系統中所申報項目的附件上傳。

申請單位除在網絡上完成申報外,還需要提交紙質的《申請表》及其要求提供的附件(雙面編印,按順序裝訂)一式3份經縣(市)區、開發(度假)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并填報推薦意見后報送到昆明市科學技術局。

第五條  申請材料

申請機構需提交的材料:

(一)《昆明市引進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申請表》;

(二)機構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復印件);

(三)機構營業場所產權證書或使用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四)機構上年度服務收入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機構人員名冊,專職骨干人員的勞動合同、畢業證書(復印件);

(六)特定中介業務執業資質證明或科技服務資格證(復印件);

(七)機構上年度主要業績材料(含項目服務清單、服務合同及發票復印件以及服務結果相關證明材料);

(八)主要的管理制度,服務流程;

(九)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域外業內機構需提交的材料:

(一)機構營業執照及機構組織代碼證(復印件);

(二)機構上年度服務收入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特定中介業務執業資質證明或科技服務資格證(復印件);

(四)機構上年度主要業績材料(含項目服務清單、服務合同及發票復印件以及服務結果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提交復印件的申請材料在報送書面材料時要核對原件。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由昆明市科學技術局主持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的機構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

(二)對通過評審的,由昆明市科學技術局按相關程序,在昆明市科學技術局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昆明市科學技術局予以認定。

第七條 服務機構的責任

(一)機構在申報、評估、年度業績報告等過程中,若存在弄虛作假、不誠信等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對已認定的引進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須納入昆明市科技服務業部門統計,并向昆明市科學技術局提交年度營業收入、從事服務的人員、主要業務開展內容等服務業績報告。

(三)獲得獎補的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四)已認定的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在經營業務等發生重大變化(如撤銷、并購、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昆明市科學技術局報告。

第八條 獎補政策

(一)經認定的引進域外業內科技服務機構由昆明市給予20萬元獎補。

(二)對新增入服務業庫的科技服務業企業給予5萬元獎補;當年在服務業庫內的科技服務業企業營業收入增速超過25%以上、30%以上,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15萬元獎補。

第九條  附則

(一)本辦法由昆明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2017年8月8日印發的《昆明市引進域外業內知名科技服務機構認定辦法》(昆科發﹝2017﹞96號)同時廢止。